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环境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水环境信息。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单位水环境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渭河流域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价和现场检查,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及时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