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中水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水回用管网设施建设,推行中水利用。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工业生产、消防等应当优先使用中水。有条件使用中水的,不得使用饮用水。

水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