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总体要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渭河水环境污染。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渭河流域推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