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农业节水〕水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渭河流域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用防渗漏措施,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