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处理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暂停使用;

(三)收回资金;

(四)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项目建设;

(二)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三)暂停有关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