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问题处理〕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后,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和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处置,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