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章 稽察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稽察报告〕稽察特派员自项目稽察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等内容。稽察报告提交前,稽察特派员应当告知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