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紧急情况处理〕稽察特派员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即时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