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稽察方式〕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