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稽察要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由三名以上稽察人员组成稽察组,稽察特派员任组长。稽察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稽察人员半数以上。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