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稽察通知〕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