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应急预案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