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应急预案〕下列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供热、交通、通信、广播电视、江河堤防、水库大坝等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经营管理单位;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六)前五项规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