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妨碍民主权利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