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争议调解〕职工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总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协调解决。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