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对地方总工会提出的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以及其他妨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