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代表构成〕职工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20%。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