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选举权和选区〕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同时终止。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举职工代表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划分选区。职工代表调离原选区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区可以补选代表。职工对不称职的职工代表有权罢免。职工代表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