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五十条已废止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