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前店后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其主营业务的性质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