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