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