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分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