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