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夜市、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