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整治,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