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内容。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