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业务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