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经营证明的,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在其他区域摆摊设点或者流动经营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