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租用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场地、柜台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甜品站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关食品安全责任。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