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四)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五)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