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证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备案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