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公布临时经营地点和时间,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