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