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