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备案证明、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