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