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