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规范、鼓励、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保证食品安全。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