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查封设备、建筑材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