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查封设备、建筑材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