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在调查处理土地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员、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当事人及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