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调查处理土地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员、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当事人及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