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举报案件,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