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案件承办人员在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时应当制作笔录,案件承办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