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