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