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三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