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四条已废止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