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巡回检查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对土地违法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可以开展土地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