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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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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废止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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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