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惩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或者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