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或者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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