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